3.4 道路交通设施


3.4.1 历史城区应保持或延续原有的道路格局,保护传统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和界面。
3.4.2 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,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,提高公共交通可达性。
3.4.3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,通过性的交通干路、交通换乘设施、大型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于历史城区外围。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高架道路、立交桥、货运枢纽等交通设施。
3.4.4 历史城区内道路、桥梁、轨道、公交、停车场、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的管控要求,对风貌不协调的现有交通设施应予以整治改造。
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返回
顶部

目录导航